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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增强产权保护意识
2018年05月03日   中国国土资源报 审核人:   (点击次数)

 

阅读提示: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保护产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既是对法院保护产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引,也是对行政机关提高依法保护产权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期摘编其中4起案例,以供参考。

确定土地是否闲置应尽核实义务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4 日,即墨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与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某块面积为5万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5年6月15日,国土局向科技公司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要求科技公司接受调查。2015年11月21日,国土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涉案土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即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同意国土局无偿收回科技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5年12月28日,国土局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科技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维持了国土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因国土局未能兑现配套热源的承诺,致使项目无法按照原规划实施,国土局在未经法定程序亦未听取原告意见的情况下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送相关文书前必须调查核实。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国土局在向科技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和《闲置土地认定书》前履行了调查核实义务。国土局虽在前置的《闲置土地认定书》中认为是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但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认定。故国土局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遂判决撤销国土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以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企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收回闲置土地的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与因土地权利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法律后果不同。行政机关对此行使监管职责应当适当,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系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调查核实义务。本案中,行政机关未尽调查核实义务即作出收回决定,侵害了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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