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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陈某超面积建房案
2018年04月02日 刘强  中国国土资源报 审核人:   (点击次数)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某村村民陈某拆除老宅基地上125平方米房屋,改扩建为占地833.34平方米的自住房屋和院坝。其中,占农用地439.99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占村集体建设用地393.35平方米(含老宅基地125平方米)。经现场勘测,已建成的砖混结构房屋占地418.01平方米,含农用地106.66平方米、村集体建设用地311.35平方米(其中125平方米为原宅基地);院坝位于房前、未封闭,占地415.33平方米,含农用地333.33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82平方米。

经查,陈某原宅基地房屋是其父于1992年申请审批修建的,当年宅基地审批人口为6人,符合相关政策。其后,因家庭成员陆续外迁,该户目前只有陈某夫妇2人。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隆昌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陈某夫妇2人可申请宅基地75平方米。

查处过程

我们接办案件后,迅速开展现场勘测、实地走访取证,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撰写调查报告,申请法制审核,提交局案审委员会进行会审。

案审会上,办案人员提出了初步处理建议:责令陈某将非法占用的土地833.34平方米,退回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农用地375.33平方米所建院坝,责令其15日内拆除,恢复原状;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418.01平方米,并处每平方米罚款30元,共计12540.3元。

与会人员则提出了不同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陈某非法占地修建的住宅应予拆除。而且,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法律问题答复第九十六问”(以下简称《九十六问》)中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拆旧翻新的旧宅基地未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不需要审批”,故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应纳入处罚范畴。另外,房前院坝系农村村民的晒坝,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审批,遵循“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原则,对其院坝不该处罚。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首先厘清以下事实:

陈某户依法享有的宅基地面积是多少?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陈某户家中只有2人,依法享有的宅基地面积为75平方米。

陈某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改建是否需要审批?虽然《九十六问》中规定了原拆原建无需审批,但细究该规定可以看出,“不需要审批”必须要符合“符合规划”“未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等前置条件。而陈某户规定标准面积为75平方米,故超过此标准的改建行为需要审批。

陈某的院坝该如何认定?农村村民房前多建有一定面积的晒坝,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晒坝被分为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现行法律政策对村民个人修建晒坝虽没有明文规定,但本着节约集约原则,个人修建415.22平方米的晒坝显然脱离了实际生产生活需要,如不及时纠正,大家竞相效仿,会造成土地极大浪费。因此,在扣除符合实际生产生活需要的晒坝40平方米后,其余部分不应认定为晒坝,而是一种非法占地修建的构筑物。

该房屋应不应该作拆除处理?虽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地修建的住房理应作拆除处理。但该户修建的房屋为砖混框架一体结构,如对超出部分房屋进行拆除,经房管部门评估会影响房屋结构和居住人员安全。经查,该户拆除原房屋后确无居所,依照《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农村村民超出批准面积,违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结合实际,该户不宜作出拆除的处罚决定。

陈某依法享有的75平方米宅基地和符合实际生产生活需求的晒坝40平方米,在处罚时应不应该予以扣除?该户是在其原有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其依法享有的75平方米宅基地,不该计入处罚面积。实际生产生活需求的晒坝40平方米,系农业设施用地范畴,虽应进行备案,但无需审批,处罚无据。

查处结果

厘清上述事实后,我局依法做出了处罚决定:责令陈某将非法占用的土地718.34平方米,退回给本集体经济组织;责令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地375.33平方米上修建院坝,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343.01平方米,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0290.3元。

2017年6月,该户缴纳了罚款,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院坝予以拆除复耕,没收的构建筑物也于同月进行了移交。村委会主任李某知情不报,负有重要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对其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

办案心得

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随之而来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也有所抬头,尤其农村宅基地建房违法行为尤为突出。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即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要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所。

结合本案来看,房屋和院坝占地多达800余平方米,是典型的农村大院,属依法严厉查处的范畴,处罚时可适用顶格处罚。但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的同时,也要保障当事人实际生产生活需求,做到宽严相济、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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