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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认定难 微信帮您来辨析
2018年02月01日 杨玉章  中国国土资源报 审核人:   (点击次数)

问:用沙子水泥抹的砖地或水磨石地面的蒙古包底座,是否可以认定为永久性建筑物?有人认为,采用沙子水泥建设的为永久性建筑物,但也有人认为开槽、采用水泥灌浆的才是永久性建筑物,应该怎么认定?是不是有城建部门放线允许建设后的就是永久性建筑物?

我们认为其属不符合规划的旅游点,让对方拆除,但对方办理了有效期2年的草原作业许可证。这种情况能拆吗,还是等草原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再拆除?

:这涉及临时建筑物和永久性建筑物如何区分的问题。《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对临时使用土地、临时建设都作了规定。《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临时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但永久性建筑物也好,临时建筑物也好,其含义是什么,包括哪些建筑物,这两部法律以及《草原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进一步明确,法规规章层面也没有相应规定。这就给实际工作中对建筑物性质的认定、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行为的定性及其日常监管带来困难,造成要么因无法进行事实认定而难以开展正常的执法活动,要么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中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而处于被动的状况。不过,结合相关要求,对临时建筑物和永久性建筑物还是可以作出划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就提供了依据。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3.0.7规定,临时建筑不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楼面、屋面结构,严禁采用钢管、毛竹、三合板、石棉瓦等搭设简易的临时建筑物。据此可以判断,没有采用钢筋混凝土作为楼面、作为屋面结构的建筑物,可以认定为临时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和永久性建筑物是相对而言的,非此即彼。由此也可以判断,采用钢筋混凝土作为楼面、作为屋面结构的建筑物,属于永久性建筑物。需要指出的是,临时建筑物和永久性建筑是根据使用时间长短作出的划分,涉及建筑用途,与建筑材料无直接关系。钢结构可以用于永久性建筑物如高楼大厦中,也可以作为临时建筑物的支撑架。

根据这一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对临时建筑物和永久性建筑物在事实上还可以进行更加具体明确地辨识:一是对原来地表、地下造成影响情况。临时建筑物、永久性建筑物对地表、地下都有影响,但永久性建筑物占用土地难于或者说无法复垦,影响大;临时建筑物易于搬移、拆除,占用的土地容易复垦,影响小。二是建筑物使用年限。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相关法规对临时建筑物使用年限也有类似规定。将使用年限与建筑实际情况一并考虑,就可以更好地区分临时建筑物和永久性建筑物。《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3.0.5要求,临时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年。这不仅考虑到临时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也考虑到合理续期的时间。三是项目具体情况。有的项目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短期性,如与之相应的建筑物具有临时性特点,无疑也不能按照永久性建筑物认定。

在事实认定清楚和分清临时建筑物与永久性建筑物的基础上,本案例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即对在草原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建筑物能否依法拆除这个问题就容易解决了。因为《草原法》相关条款已有明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草原法》的规定对此也很明确。要不要拆除、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取决于草原作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在草原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当事人违法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有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强制拆除。该法第六十五条明确,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第七十一条规定,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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