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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南昌市青山湖区201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2017年08月31日   审核人:   (点击次数)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南昌市青山湖区201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征收集体建

用地)(建设项目用地)

征收土地公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201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6.794亩,于2015年6月7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赣国土资核〔2015〕449号。

二、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项目用地。

三、征地位置

土地座落:位于塘山镇永红村。四至范围:民营大道以西、民丰路以北,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所在图幅:涉及57.70-43.25 幅图。

四、被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征收塘山镇永红村的土地。

五、征地面积

本次征地总面积6.794亩。

六、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按《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规定的标准执行。

集体建设用地6.794亩按照片区价补偿,补偿标准 18.01元/亩,补偿金额122.1618万元;

合计:122.1618万元(大写:壹佰贰拾贰万壹仟陆佰壹拾捌元整)。

七、安置政策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方式:1、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征地业主单位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标准支付给所涉个人;2、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补偿实行“限量实物安置,超标货币补偿”政策:即人均50 ㎡,每户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50㎡计算标准安置建筑面积,且每户(含分户后)总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

八、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6月3日。

九、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征收土地协议等证明材料到南昌市国土资源局青山湖分局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兑现手续。

十、补偿标准争议处理

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本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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