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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然人摘牌的工业用地,届时以摘牌人(自然人)为主要投资者,注册成立两家符合用途的公司,可否以两家公司的名义同时作为主体,与土地部门签订用地合同?
2015年06月16日   审核人:   (点击次数)

以自然人摘牌的工业用地,届时以摘牌人(自然人)为主要投资者,注册成立两家符合用途的公司,可否以两家公司的名义同时作为主体,与土地部门签订用地合同?

工业用地招拍挂项目的审核、文件编制等相关工作均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工业用地招拍挂文件中规定:“如竞得人为联合体或非XX区企业的,竞得后应在XX区成立一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因此,不能以两家公司的名义同时作为主体,与土地部门签订用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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